1. 家具建材城的主管部门,如何投诉开发商?
如果业主发现开发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可以向以下机构投诉:
1. 城市建设投诉中心:在城市建设投诉中心,业主可以发布有关建设和房产方面的投诉,并检验开发商是否有建设,房产方面无执照行业,如开发商之外的建筑业系列投诉等。
2. 地方质监局:地方质监局是一个主管建筑、建材方面的部门,在这里,业主可以投诉关于开发商质量问题的事件,如建筑结构问题、水电和网络问题、施工问题和材料品质问题等。
3. 地方工商管理局:业主可以向地方工商管理局投诉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过度承诺和消费欺诈等行为。
4. 同业监管机构:如果开发商直接或间接从事不合法、不道德的业务活动,比如经营不合法的储蓄款项等,业主可以在同业监管机构投诉。
在投诉前,业主还应该调查清楚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投诉部门,确保投诉能产生实际的效果
2. 需要找什么单位主管啊?
两个部门主管。一个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就是你在什么行业,那么你就当向行政机关的分管机关单位,如建材协会,那么就该归建委归口,主管单位也就是建委。其他类同。
另一个主管单位是登记主管,统一由民政局管,所有的协会都要到民政局统一登记备案,当然也就要获得他们的批准。
得到上述两个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在正式批准前还有一个程序,是筹备批准,所以你要得到四个批复文件)后,你才能成立行业协会
3. 砂石经营权是什么部门在管?
砂石厂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采购石头回来加工,另一种是自己从山上或河道开采石头后,再进行加工。前者不涉及矿山开采,生产成品主要为道路和建筑用砂石料,属于建材行业,建材行业由工信部管理;后者需要一系列矿山开采手续,大多归于砂石矿山开采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近些年也在发生变化。
砂石矿山分管部门较多,涉及土、安监、环保、林业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不互通给砂石矿主带来很多影响。甚至在此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砂石骨料企业手续不齐。随着主管部门对砂石骨料行业重视度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加强,砂石企业业主各项手续逐渐齐。
4. 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粉煤灰?
在中国,粉煤灰的管理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负责制定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协调与粉煤灰相关的产业发展和技术推广工作。2. 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负责监督和管理燃煤电厂、钢铁、水泥等工业生产企业的粉煤灰排放标准和处理技术,促进企业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3. 环境保护部(MEP):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粉煤灰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政策,监测和控制粉煤灰的排放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4. 国家能源局(NEA):负责协调和管理燃煤电厂的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动燃煤电厂的清洁化和高效化发展。此外,各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也承担着粉煤灰管理的责任。
5. 检测机构异地检测规定?
1.检测机构须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备案证书(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检测机构须取得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检测机构在江苏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时,应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2009第3.0.13条的规定,到工程所在地检测主管部门备案,即注册地不在太仓的检测机构(含省外的检测机构)需提供进太仓市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提供原件);
4.外省检测机构进入江苏省开展检测业务时,应按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2009第3.0.14条的规定,到江苏省建设厅备案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即江苏省外的检测机构需提供进省承接检测业务备案表(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省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上岗证书(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 建材市场规范管理条例?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 申请与核查
第五条 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企业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材料中系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全的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向企业说明原由。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企业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并提交电子文档。
推荐意见应明确企业和生产线的建设条件、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节能降耗、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以及社会责任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复核。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委托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核验。实地核验专家应不少于两名。实地核验结果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九条 复核认为符合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门户网上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企业选择自我申明的,可以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规范公告申请材料,确认自我声明。
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自确认自我声明之时起的六个月内,未遭质疑的,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工业部门组织开展的临时现场核验中,专家确认其确能执行规范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也将其列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线)名单,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定期对照规范条件开展自查,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通过“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成为已公告企业的,每年4月30日前,需再次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更新相关资料,确认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企业自查报告是核验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内部环保、节能、质量、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社会责任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资质、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核实后的企业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抽取部分已公告企业,对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开展临时现场核验(通知后3日内完成)。临时现场核验合格的,一年之内不再重复抽查。临时现场核验,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专家对照企业自查报告,核验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临时现场核验记录由专家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公告企业、申请规范公告的企业或在“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的企业存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于遭到举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主管部门将组织现场核验,并依据现场核验结果决定是否从已公告企业名单中撤销、停止其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
第十七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已公告名单中撤销:
(一)规范公告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二)临时现场核验发现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三)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四)发生偷漏税、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名单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进行论证,之后再决定是否撤销。
第十八条 被停止规范公告申请或自我声明状态的企业,整改合格满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被撤销名单的已公告企业,整改合格满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规范公告或开展自我声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建材工业有关行业的所有类型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受理规范公告申请、登陆“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确认自我声明、现场核验(包括临时现场检验)均不得收取企业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7. 商品混凝土企业归哪个部门管?
商品混凝土隶属于建材行业子行业,主要由国家住建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发改委进行宏观调控,制定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等为行业自律组织,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和维护行业权利为基本职能。